「我燒~~我開始燒~~滅掉個資~~」亂丟垃圾還不夠,現在竟然開始放火燒東西?!台中律師推薦

「我燒~~我開始燒~~滅掉個資~~」
承上週臺中市北區有一個非社區的住戶偷丟自家垃圾到該社區的垃圾子母車,導致該社區遭環保局罰鍰事件後,竟然有part2。

近日該社區主委觀看監視器發現,有非本社區住戶竟然拿起打火機在水溝蓋上疑似燃燒載有個人資料的紙張。
 
到別人社區丟垃圾的法律責任上次有介紹了,這次來說明燃燒紙張,
可能會涉及什麼法律責任呢?

讓我們來看一下:
一、 刑事責任-放火燒毀住宅以外之物罪
(一)刑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173條及第174條是規定什麼呢?分別是供人家居住的住宅、有人在內的建築物、大眾運輸以及非供人居住的住宅、無人在內的建築物及大眾運輸,會以刑法第175條論,是因為行為人非直接燃燒社區的建築,所以才會以刑法第175條的住宅以外之物去論處。
 
(三)另外關於「致生公共危險」,需要以實際有發生危險為必要,與第173條的抽象危險犯不同(抽象危險犯最常見的就是酒駕,只要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即便你酒精濃度超過0.25毫克還能走鋼索,法律依然認定你「不能安全駕駛」),第175條是實質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就是要有實際發生危險。
 
二、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假如有燃燒到建築物,當然就會有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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